法律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依法由董事會決定,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決定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時,應當在作出決議的同時披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以及重組所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董事會還應對股東大會的召開做出安排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條公眾公司在完成相關審批程序後,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並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完成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編制並披露實施報告及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的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