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條: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認定為本金。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確立了兩個預先扣除利息的原則:
第壹,借款人應歸還的借款金額不是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所反映的金額,而是提前扣除利息後的金額;
第二,借款人應支付的利息也應按照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計算,而不是按照借據或借款合同上寫明的金額計算。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性質:
首先分析了當事人之間協議的性質,是本金還是利息。當當事人約定了利息的償還期限,但對提前還款的性質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結合利息的性質,壹般先認定為到期利息,剩余資金可以從本金中扣除,扣除的本金按照約定償還。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壹條:債務人除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銷:
1.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2.興趣。
3.主要債務。
結合利息的性質,借款人按約定利率使用本金的合法孳息應為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貸款本金所承擔的成本。當事人對提前返還的款項的性質沒有約定的,應當優先抵銷到期利息,剩余部分應當抵銷本金。以實際所欠本金金額為準,遞歸算法要按照這個規則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