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制作網頁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免費提供公開、愉悅的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解決方案;(二)具有完善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網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並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