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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史上的法律是如何對待印第安人的?

從65438年到0783年,美國獨立後,對印第安人的屠殺和虐待絲毫沒有收斂。隨著資本主義的快速發展,為了開疆拓土,美國政府將印第安人從祖居地驅逐出去。1830年,美國政府通過了《印第安移民法案》,規定東部的所有印第安人都要遷到密西西比河以西為他們劃定的保留地,實行種族隔離和迫害。這些“印第安保留地”大多是偏遠貧瘠的山區或沙漠地區。壹個切羅基部落被迫遷往印第安領地(今俄克拉荷馬州),歷時3-5個月,約4000人被殺,占該部落人口的25%。這個悲劇後來被稱為“血淚審判”。印第安人長期受到屠殺、圍攻、驅逐和強制遷移的迫害,數量銳減。到20世紀初,只剩下30多萬人。直到1924年,美國國會才通過了《印第安公民法》,宣布任何在美國出生的人都是美國公民。1934年,根據羅斯福總統的“新政”,美國通過了《印第安人重組法案》,允許印第安人建立自己的政府,不再分配保留地上的土地,不再強迫印第安人放棄傳統文化和宗教,印第安人的處境得到了改善。沒有遭受種族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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