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安全生產十大保命法則:(1)檢查、維修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時必須取得工作許可證,必須執行上鎖、簽字制度。(2)動火作業或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取得工作許可證,並實施監護。(三)車輛牽引必須辦理工作證,必須配備保險繩。(4)駕駛員和乘客必須系安全帶。(五)燃氣管道和燃氣鍋爐的檢查、維修工作必須持證並接受監護。(六)移動起重作業必須申請工作證,嚴禁站在起重臂下。(7)水上施工時,舷外作業必須取得工作許可證,收放電纜的人員必須正確穿戴救生衣和安全帽。操作掛艇時,熄火鑰匙必須系在掛艇操作者手腕上。(八)操作特種設備和從事特種作業,必須持有有效證件。(9)裝藥時必須全程短路,放炮操作必須保證安全距離。對於小折射作業,必須由同壹人參與炸藥裝藥的埋設、連接和爆破器的操作。(十)有墜落危險的2米以上高處作業必須辦理許可證,必須佩戴安全帶並實施監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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