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政黨、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社會組織、社會輿論、公民和行政系統依法對政府和行政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和督促的行為。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根據行政系統的組織層級或專門的監察機關,對行政系統本身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和督促的行為。這裏介紹的是廣義的行政監察。
行政監督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行政監察主體由三個主體組成。第壹,法律監督主體;二是法律、政策授權的行政監察主體;三是委托監管主體。
(2)行政監督的內容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在行政過程中的行為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機制。
(3)從形式特征方面。行政監督是壹種“整體性”的監督活動。所謂整體性包括三個方面:壹是方法和技術的多樣化;第二,行政監督的雙重性;三是行政監督結果的全面性。
(4)從價值特征方面,揭示了行政監督是壹種“整體分配效益”和“效率與質量平衡”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