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以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依法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為由不予起訴。因此,檢察院不起訴並不代表行為人沒有犯罪,只是因為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且無罪釋放,本身沒有罪,應該釋放。
有幾種情況不允許起訴:
1.證據不足: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可以決定不起訴。
2.犯罪事實不清: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犯罪事實不清,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3.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4.法律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決定不起訴。
總結壹下:檢察院不起訴不等同於無罪釋放。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法院審判犯罪嫌疑人。同時,檢察機關也可以在收集到新的證據後,對犯罪嫌疑人重新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依照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