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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

法律分析:財產申報的主體,包括所有國家工作人員。縣級以上直至中央行政監察機關,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財產申報專門受理機構,有專門的編制。申報程序由各單位申報人按預設表格壹式若幹份(壹份原件,另壹份復印件)完成,然後由各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指定人員錄入電腦,最後匯總到受理機構,由受理機構酌情核實後上報。受理後,申報原件應存入本人檔案。申報由各級核實,按屬地保存和管理。同時集中在省級受理機構備案,必要時由省級隨機抽取。在職的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也要報中央壹級。對拒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或貪汙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依法懲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管理,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行職責,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和監督,以及監事、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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