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企業法律體系的整體性,企業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是復雜的。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應該屬於民法、商法還是經濟法。民法和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企業關系,以確認企業權利並確保其實現。因此,作為民法和商法調整的對象,企業通常是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因為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涉及國家利益、國家對經濟的協調、對社會利益的考慮,這類企業法更多體現的是國家的意誌,所以大部分屬於經濟法。這不僅在中國,在當代其他國家也是如此。調整企業的法律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民法、商法、經濟法,也可以是特別法。
商法與企業法的區別在於,商法不是完整的組織法,相當壹部分屬於行為法。企業的首要法律特征是組織,這就決定了企業法最本質的特征是組織法。而且,壹系列現代企業現象早已超出了商業組織法的範疇。這些企業雖然形式不同,但只要符合經濟生活的需要,都可以用法律來表達,不受商法的限制。我國目前正在試行的“國有控股公司”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它既是國有獨資的生產公司,又是國家專門從事投資管理的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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