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將壹定期限(最長使用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需壹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
2、購買已上市交易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等具有“劃撥”性質的土地房產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區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者在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獲得完全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擬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