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準備金是指根據政府相關法律或特殊業務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壹定數額的資金,以保證保險人按承諾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
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普遍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交存保險準備金,以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
擴展數據:
可保價值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有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簡單來說,保險價值可以通過三種方法確定:
(1)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2)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的約定。有些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很難衡量,比如壽險、健康險。人的健康和生命不能用金錢衡量的,保險價值由雙方約定。
(3)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確定保險價值。有些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不總是恒定的。大部分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貶值,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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