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因防衛過當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罪惡深重,行為已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而私自處決。壹般是父母對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在沒有任何意圖的情況下殺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戲弄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由被害人的嚴重過錯造成,導致行為人情緒強烈波動;二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壹時失去理智,喪失或削弱了對自己的認識和控制能力;第三,必須在憤怒的心態下當場實施。
(4)委托殺人,即應被害人要求,幫助其自願自殺;
(五)殺害幫助他人自殺的人的;
(6)親生母親溺死嬰兒,即出於無力撫養、愛面子等主觀動機,殺死自己的嬰兒。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導致溺亡,且主觀動機極其卑劣,則本罪情節較輕,不能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