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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博斯曼法案?

1990年夏天,效力於意甲RFC列日隊的中場球員讓·馬克·博斯曼賽季末與老東家合同到期,俱樂部準備削減他60%的年薪,於是博斯曼想轉會到法國俱樂部敦刻爾克。但當時敦刻爾克無力支付列日俱樂部開出的高額轉會費,導致轉會告吹。在舊的轉會制度下,即使球員合同到期,其他俱樂部想招他,也必須向球員的原俱樂部繳納轉會費,才能成行。

博斯曼在得到法律建議後,於當年8月將列日和比利時足協告上法庭;165438+10月,比利時壹家地方法院裁定博斯曼轉會合法,比利時足協上訴;6個月後,比利時上訴法院裁定駁回上訴;1992 65438+10月,博斯曼向政府申請失業救濟被拒。壹怒之下,他把官司打到荷蘭海牙的歐洲法院,索賠1萬美元,理由是俱樂部拒絕讓自己轉會違反了歐盟《關於歐盟國家公民自由選擇居住地和選擇工作權利的羅馬條約》。博斯曼還要求歐盟下令歐足聯放松對非歐盟球員的限制,因為這種限制從根本上來說是壹種種族歧視。

歐洲法院於1995 12 15做出了有利於博斯曼的裁決。法案出臺後,歐盟的球員開始加速流動,小俱樂部的球員希望等到合同到期後加盟豪門。

《博斯曼法案》還禁止歐盟成員國的地方聯賽和歐洲足協限制比賽中非本地球員的數量,但不包括非歐盟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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