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部門之壹。在不同國家的民法對同壹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不同規定而產生法律沖突的情況下,指定哪部法律調整具體法律關系的標準的法律適用。
它是壹種間接的法律規範,其功能是援引直接的法律規範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將其與它所援引和適用的具體實體民商法相結合,才能最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它既不同於直接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法,也不是限制訴訟與非訴訟的程序法,而是壹種特殊類型的準據法。
劃分標準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是:
1,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任何法律都有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否則就不能稱之為法律。
2.法律規範的調整方法。雖然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或最重要的標準,但僅僅以此為標準是不夠的,還需要以法律規範的調整方法為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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