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利改稅後,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系發生了很大變化。企業實現的利潤大部分以所得稅和調節稅的形式上繳國家,其余由企業留存。因此,利潤分配中出現了稅前利潤和稅後利潤兩個概念。根據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的企業應納稅利潤,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包括營業外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余額,即企業利潤總額。
擴展數據:
除商品銷售收入的影響外,還受商品購銷差價、商品銷售稅、商品銷售變動費用和商品銷售應負擔的固定費用的影響。這些因素對商品銷售利潤的影響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表現出來。
商品銷售利潤=σ[某種商品的銷售收入×(購銷差價的可變成本-稅率稅率-)-某種商品的固定成本]。也可以用另壹個綜合因素來表示:商品銷售利潤=σ[某類商品銷售收入×利潤率]。
企業所得稅規定如下:
1,壹般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