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執法職責遵循合法、公平、文明、高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2.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的範圍包括:責任區工作、戶籍室工作、值班、待命、辦案、巡邏、治安檢查和具體執勤。責任區工作和戶籍室工作由責任區民警和內勤民警擔任。執勤、待命、辦案、巡邏、治安檢查和特定職責必須由派出所兩名以上民警執行。市、鎮派出所應當在轄區內的社區設立社區警務室,每個社區應當根據社區規模、人口數量和治安狀況配備1名以上警務人員負責轄區治安。農村公安派出所根據轄區人口、地理區域和治安狀況,實行民警駐村或蓋片責任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整潔、端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