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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死刑犯也有辯護律師?

1.在法院判決之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應該是“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死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是基於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同時也賦予了律師對當事人應有的職責。

3.為死刑犯辯護的意義:除了保護死刑犯生命權之外的其他權利,更重要的是體現法律的正義。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4.防止冤假錯案:真正為死刑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保證公訴和審判的正確,防止冤假錯案。

5.死囚是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證據剝奪犯罪嫌疑人生命權的法庭。但只是他的生命權被查封了,他還應該有其他不受侵犯的權利,享有辯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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