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做法不壹。實踐中爭議很大,各地做法也不壹致。《法律援助條例》也沒有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是否領取辦案補貼。從性質上分析,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應歸辦案律師所有,無需納稅。
壹、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
1.《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可見,現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制定主要參考平均辦案成本,也參考法律援助機構的辦案成本。
2.補貼標準,包括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交通費、差旅費、通訊費、復印費、午餐費等費用。即辦案補貼的性質是辦案費用補貼。
1,律師直接接收;
2、律師事務所收取的發票。領取辦案補貼時開具業務發票。是指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償法律服務繳納辦案補貼稅款(包括繳納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等。).事實上,領取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不應該被征稅。
因為,在性質上,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只是辦案費用補貼,並不包括律師的勞務收入。另外,現在的法律援助也不能完全說是政府向社會購買法律服務,因為買賣雙方沒有約定,沒有適用的市場價格標準。現行的法律援助在各方面都應該是壹種政府行為。從這個角度來說,對律師按有償法律服務收取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征稅,無異於對政府的行政行為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