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未過戶出售的,由車輛受讓人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根據規定,機動車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受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劃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0條機動車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交付,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受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