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納入人事管理。聘用合同由人才服務機構與派出的政府及服務采購人員簽訂,合同期限根據崗位任務確定為1-3年。合同期內,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購買橋梁服務的派出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辦理工資發放、計算工齡、調整檔案工資、參加社會化職稱評定和資格審查等手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香開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首次訂立的聘用合同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