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對他人的人身、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嚴重損害的。
2.犯罪者導致精神失常或自殺。
3.行為人采取不良措施,導致嚴重後果。
對於造成上述情況的,其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254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申訴人、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6)報復陷害案件(第254條)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對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嚴重損害的;
2.導致精神失常或自殺;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