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抵押貸款無力償還,銀行起訴且判決生效後,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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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
規則壹。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抵押的房屋,經抵押權人申請,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他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人所有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