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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逃廢債務是什麽情況下的意思?

法律分析:惡意逃廢債務包括以下幾種:(1)以公司分立為手段逃廢債務。通常被稱為“大船擱淺,小船逃生”。壹些新企業是在原有企業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改制時,原企業的有效資產轉移到新企業,債務留在原企業。原來的企業不破產、不倒閉、不註銷,而是留下壹個空架子來還債。(二)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逃廢債務的。(三)利用對外投資逃廢債務。(4)通過低價出售資產逃避債務。(五)通過非正常兼並、合資、逃廢債務。(六)利用不規範的股份制改造逃廢債務。(七)利用非正常破產逃廢債務。(八)拍賣逃廢債務。(九)利用被吊銷的營業執照逃廢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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