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遍意義的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是行政法規的產生。摘要行政行為分為:(1)約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手續等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2)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只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提供原則或留有余地,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的意見決定行政行為。(3)強制性行政行為,即依法只能以特定方式成立的行政行為。(4)不願意的行政行為,即沒有特定方式就可以成立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上一篇:00後平均身高標準表已經公布。妳在拖延時間嗎?90後:還好我早出生幾年!下一篇:本科,非法學專業,如何自學通過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