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平等保障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條例》涵蓋各類用人單位,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
擴展數據:
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兼顧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百度百科-帶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