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因為各種原因,在新兵訓練期間,強烈要求撤回部隊,經上級批準後回到征兵地點,不可能再有當兵的機會。
法律依據
征兵工作條例
第四十壹條新兵在檢疫和復查中,發現因身體、政治條件不適合在部隊服現役的,按退出部隊處理。政治條件不合格的,從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準之日止,退出部隊的期限不超過90天;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四十五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應及時治療,同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後予以退伍,退伍時間不限。退賽後不換人。
第四十二條。取消退兵資格者,須經駐軍醫院審查證明(武警部隊須經兵團醫院或地、市人民醫院批準),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指揮機關批準;政治條件不合格,需要退兵的,由部隊提前與原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系核實。確實不合格的,由師以上單位(旅、武警總隊)保衛部門審查,報師以上單位(旅、武警總隊)政治機關批準。
第四十三條部隊應當對退回的新兵做好思想工作,辦理退兵手續,退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