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有當死者生前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時,立遺囑人才能實現預期後果,受到法律保護。受法律保護的遺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遺囑是生前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是民事主體的重要活動。否則,必須要求立遺囑人具有行為能力和正常判斷、辨別和處理事務的能力。這裏只強調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但後來因精神疾病等各種原因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他的遺囑是有效的;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但後來又恢復了行為能力,那麽在無行為能力時立的遺囑應該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即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必須與立遺囑人生前處分其遺產的真實意思完全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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