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2000年6月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0年2月28日)第二條規定,軍官是指被授予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四十九條軍官退出現役後,由政府安排工作和崗位,或者由政府協助就業,並給予退休待遇;有些也可以復員或退休安置。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應當退役安置。
有的也可以安置其他工作或其他安置。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和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應當安排到其他工作崗位或者其他地方。政府應當為退出現役、工作和職務由政府安排、接受政府就業援助並領取退休費的軍官提供職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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