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申請法律援助的下列軍人及其家屬,免於審查經濟困難:營級以下軍官、士官、義務兵、供應生及其家屬;榮立二等功以上的榮譽軍人和軍屬;執行戰鬥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的軍人及其家屬;烈士遺屬、因公殉職軍人和犧牲軍人。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務人員、軍隊在職人員、軍隊管理的退休人員、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參照軍事條件執行。除免於審查經濟困難條件的人員外,其他申請法律援助的軍人及其家屬應當適當放寬經濟困難審查標準。現行的經濟困難審查標準可按當地低保標準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5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