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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簿保管期限的新舊規定

法律分析: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1.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都是15年。

二、會計賬簿的總賬、明細賬、輔助賬簿、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均為15年。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存5年。三。財務報告各級主管部門匯總的財務報告、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均為三年。

四、其他類型會計轉賬清單為15。銀行余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應保存5年。保管會計檔案清單和銷毀會計檔案清單應永久保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必須以經過審計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有錯誤、缺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賬簿的登記和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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