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客貨運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對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
擴展數據:
商業保險是壹種民事法律活動。根據我國民商法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願、意思自治的原則。企業與個人訂立合同完全是當事人的自主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同時,民事活動的意思自治是有限的。作為壹般制度的例外,大多數國家為了國家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都通過立法,規定特定主體之間必須簽訂合同。比如,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可以有償征用土地和使用交通工具;
大多數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正是遵循這壹原則,我國《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保險公司等單位不得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強制保險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百度百科-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