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不想領結婚證,怎麽可能領不到呢?

不想領結婚證,怎麽可能領不到呢?

法律分析

只是如果妳還想找個人壹起生活就不要結婚,那就找壹個同樣是未婚對象,不想結婚但是想找個伴侶壹起生活的人。不過這種類型大城市應該有,小地方不結婚會有抵觸情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 上一篇:報關資料:報關單位報關行為規範
  • 下一篇:賬簿保管期限的新舊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