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執行董事投訴;
2.直接向法院監察室投訴;
3.向中級法院執行局投訴;
4.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5.向法官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
6.通過各級紀委網站進行投訴。
法官的監督機構:
1,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我國司法系統的最高機構,負責監督全國法院系統的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行政級別,省、市、縣等各級法院對本轄區內的法官行為進行監督;
3.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法官的資格和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4.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有權監督法官是否違法辦案,提起公訴;
5.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法官違紀行為;
6.法官協會:雖然不是官方的監督組織,但在壹定程度上可以對法官的職業行為進行監督和評議。
綜上所述,當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違規時,公民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投訴,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局局長、法院監察室、中級法院執行局、紀檢監察部門,也可以向法官所在單位的上級機關反映情況,通過各級紀委網站提交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