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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違規辦案向誰投訴?

對法官違反規則的投訴對象如下:

1.向執行董事投訴;

2.直接向法院監察室投訴;

3.向中級法院執行局投訴;

4.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5.向法官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

6.通過各級紀委網站進行投訴。

法官的監督機構:

1,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我國司法系統的最高機構,負責監督全國法院系統的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行政級別,省、市、縣等各級法院對本轄區內的法官行為進行監督;

3.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法官的資格和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4.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有權監督法官是否違法辦案,提起公訴;

5.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法官違紀行為;

6.法官協會:雖然不是官方的監督組織,但在壹定程度上可以對法官的職業行為進行監督和評議。

綜上所述,當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違規時,公民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投訴,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局局長、法院監察室、中級法院執行局、紀檢監察部門,也可以向法官所在單位的上級機關反映情況,通過各級紀委網站提交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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