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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的主要依據是什麽?

行政行為違法判斷的依據是: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法律法規適用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自己的權限;濫用權力;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各種明顯不當的法定情形,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實施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依法有支付義務的,應當責令被告履行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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