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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規定每年多少天帶薪休假?

帶薪假期的持續時間基於計算長度:1;累計工作已達到1年但未達到10年的,年休假5天;2.職工累計工作已達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3.職工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帶薪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可以享受壹定時間的帶薪年假。

法律分析

帶薪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的期間和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工齡的其他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累計工作時間可以以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為依據。我國勞動法原則上規定了帶薪年休假,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和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平等保障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條例涵蓋各類用人單位,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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