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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法律定義

我國《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消費者進行界定,但第二條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根據這壹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主體地位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消費權益受到保護的個人。

所以對於妳問的問題,妳是消費者,妳的朋友不是消費者。這壹定義既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原則,也符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性質(有些單位購買商品是為了員工日常消費,最終會被社會成員個人使用)。

同時也與相關國際組織和國家的方法相壹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認為,消費者是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購買和使用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個體成員。

擴展數據

51報告通過對消費者的網絡調查,從產品來看,消費者對零食的偏好度最高,占比66.36%,其次是飲料和糖果,占比分別為59.81%和52.34%。從產品特性來看,消費者對口感的偏好最高,占48%,其次是包裝、檔次和安全性,分別占22%、20%和10%。

從購買途徑來看,進口食品專賣店(包括超市和專賣店)的比例最高,占72%,其次是網購19%。從國別來看,消費者更青睞歐美產品,占比48%。

消費者的權利:

1,有自主選擇運營商的權利;

2、有權選擇自己的產品或服務;

3.有權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比較、鑒別、選擇的權利。

5.有權選擇和決定采購商品的數量。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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