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與破產重整有四個區別,即:
1,定義不同。重組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壹個約定的稱謂;
2.自主性不同。法院主導的重整,屬於法院內的重整,受法律框架約束;
3.司法保護程度不同。重組,因為不是法定程序,沒有司法保護;
4.費用不壹樣。重組,因為它不是壹個法律程序,沒有法律成本。重整與破產重整程序是壹種訴訟程序,不可避免地會有壹定的法律訴訟成本,但同時也有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