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2.對於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為被告人制定辯護意見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3.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司法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1,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實際損害結果,包括受害人的傷情鑒定意見、醫療診斷結論和醫療費用單據或死亡證明、不法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
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生活困難的證明;
5、是否獲得補償、救助等信息或證明材料;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請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