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明確具體,重點是主體行為的* * *性質和各種情況。但是,法律原則的要求是籠統的、模糊的,法律原則並不直接告訴行為人如何實現或滿足為行為設定的壹些壹般性要求或標準,因此法官在適用時可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由裁量權。
(2)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以全有或無的方式適用於案件,而法律原則不以全有或無的方式適用於案件。在壹項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是相互沖突的原則,並得到適用。
(3)在功能上,法律規則強於法律原則。沒有規則,法律體系缺乏硬度。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規則的起源和基礎,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缺陷和局限性,甚至直接作為法官判決的法律依據。
(4)從來源上看,法律規則只能來自於國家法律中的立法者,這在成文法國家尤為突出;法律原則的來源只是相對廣泛。
(5)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壹類行為,不能普遍適用;法律原則對人類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可以貫穿任何法律事實。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比規則更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