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開發勞動者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培訓的發展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據可查的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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