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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二次鋼板拆除賠償案例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20年4月20日,龔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避讓顧某停放在非機動車道的小客車,與黃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造成龔某、黃某受傷,後龔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顧、龔分別承擔同等責任,黃無責任。該事故造成龔的第壹繼承人錢等的醫療費損失。1199804.50元。

判決結果:啟東法院認為,交警部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程序合法,結論適當,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具有證明作用。根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在商業保險限額內,超出強制保險限額的損失,保險公司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限額內賠償錢某損失758602.70元。壹審判決送達後,保險公司以事發區域無照明、公安機關認定的事故責任存在瑕疵為由,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律依據:《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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