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指明標的物的數量。
如果數量或質量與協議不符,通知賣方。買受人逾期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