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是壹種擔保物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權,即質押和抵押是擔保物權的具體形式。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而產生的擔保物權。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他可以向法院申請變賣抵押財產清償債權;如有剩余,應返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追償。但是,不得對不可執行的財產設定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壹十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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