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父母壹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婚前父母壹方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屬於出資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另壹方無權請求分割財產。二、婚前父母壹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壹方名下:婚前父母壹方出資為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另壹方名下,壹般認定為夫妻財產,而非登記壹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作為夫妻* * *同財產分割。3.婚前父母壹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前父母壹方出資為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視為雙方共同財產。夫妻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分割財產。4.婚前父母雙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婚前父母雙方出資買房,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所以夫妻分割同壹財產時,只考慮雙方父母的出資額,按照出資比例分割財產。5.婚前父母雙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壹個孩子名下:婚前買房時,父母雙方出資,即使產權登記在壹個人名下,也應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不能單純因為產權登記在壹個人名下。所以離婚時,房產分割,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