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