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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債的性質

“以股抵債”(包括“以股抵債”)本質上是壹種交易,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雙方表示同意。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所以根本不需要“試點”。所謂的“試點”有制造“尋租”機會之嫌,於法無據,是政府對具體經濟活動的不當幹預。

根據“以股抵債”的性質,“以股抵債”或“以股回購債務”的方案可以由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也可以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出。雙方協商達成壹致後,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控股股東主管機關如國資委批準後生效。而且,在實施以股抵債中,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完整、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落實《公司法》中的債權人告知義務,確保各利益相關方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自願行使權利”。上市公司債權人或者控股股東的其他債權人認為“股份回購還債”方案損害其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如果上市公司股東認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相關決議侵犯了其利益,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市場價(如“股份回購換債務”方案通過後120日的平均股價)回購其持有的股份(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善意公平處理)。

以股抵債對公司的影響:會減少公司總股本、債權、資產,但負債不變,資產負債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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