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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合同

陰陽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就同壹事項簽訂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不同的合同,壹個是內部合同,壹個是外部合同,外部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主要是為了逃避稅收政策;內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通常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表示。

“陰陽合同”是壹種違法行為,在給雙方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壹定的合同風險。

壹般在房屋交易中,買賣雙方為了避稅或其他原因在登記部門提交合同,采取少報價格或面積的方式,從而減少合同標的物和應繳納的稅費。這種契約稱為“積極契約”;買賣雙方單獨簽訂的合同,以實際成交金額和房屋實際面積為準,稱為“負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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