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是壹種違法行為,在給雙方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壹定的合同風險。
壹般在房屋交易中,買賣雙方為了避稅或其他原因在登記部門提交合同,采取少報價格或面積的方式,從而減少合同標的物和應繳納的稅費。這種契約稱為“積極契約”;買賣雙方單獨簽訂的合同,以實際成交金額和房屋實際面積為準,稱為“負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