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等。
2.以下證據是非法的:
1,證詞主體不合法。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2.取證程序違法。如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
3.表現形式是非法的。
4.證據要素是非法的。法律要求以特定形式或通過法定程序成立的書證,也必須符合特定形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年齡太小不能明辨是非和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註意事項:
避免單薄的成績單。如果言詞證據記錄的內容過於簡單或籠統,雖然反映了案件事實,但由於不能全面反映細節,很容易被推翻。
因此,案件事實應盡可能圍繞違紀或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詳細記錄。甚至可以在壹份筆錄中反復記錄案件事實的關鍵點,用壹個或多個細節來驗證案件事實的客觀存在,也可以用“細節”來驗證被采訪人所說的話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