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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1992

法律主觀性: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交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明細、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壹式兩份;2)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登記,由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發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三)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壹)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人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向承包土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報告。(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承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用途等進行初審,簽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初審意見。(3)承包方持有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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