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張貼騰退房屋公告後,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由院長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
2.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
3.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4.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如何宣布送達法院傳票;
1.法院公告送達,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
2.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載明起訴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時間和逾期不到庭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寫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3、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卷宗中說明公告的理由和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